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几点说明

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几点说明 一、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修订背景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系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二、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原则

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

(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不重复;

(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

等用词;

你可能喜欢

  •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 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
  • 停车场规划设计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建筑工程资料全套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几点说明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