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操作规程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操作规程

为便利工作,理顺竣工决算审计程序,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据此执行:

1、确定项目负责人--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时,确定该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部事项。

2、接收、审查资料--项目负责人接收资料,首先要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及时向股室反映,由股室统一报局确定是否进行审计。对已确定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项目的类型,并问清楚该项目是否存在未完工的标段等情况。若存在未完工的标段,要清楚什么时间完工,若时间较短,可等全部标段完成后,统一安排审计,若间隔时间较长,可先行安排审计。对资料不全的,要告知被审计单位应补报的资料(可提前出具一份《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资料清单》)。对已报送的资料填写《提供资料清单》,双方要签字,并预留被审计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要将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录入《基本建设待审项目表》。对于送审项目的资料必须是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接收;对于送审的项目,第一次报送资料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来报送,第一次送审的资料由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接收;审计过程中补报的资料凡由施工单位报送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同意报送”。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补报的资料必须报送我局,不得直接报送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接收资料后要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对项目有一个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 对于乡镇建设项目、区直部门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先要求建设单位预缴审计费1万元,在审计结束后,计算实际应缴审计费,多退少补。未预缴审计费的可暂保留送审资料,但不安排项目审计。

3、报请安排审计--接收资料的当日,项目负责人将《基本建设待审项目表》交股室,由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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