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建筑审计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实施过程、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

(二)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实施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同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也是效益审计,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等形式。

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期审计;对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点审计。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进行。

驻场审计是指审计组不间断地对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这是定期审计的特例,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根据我市年度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明确跟踪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形式。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

你可能喜欢

  • 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
  • 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 重启电脑
  • 抗滑桩施工技术交底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