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日期:10-07-19

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

摊位的商场。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

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

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

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

元。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

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

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

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

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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