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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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纪委七次全会和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卫生厅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对全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目的

通过督导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促进卫生行风根本转变,切实抓好长效机制落实,总结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经验,了解专项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行业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巩固和深化治理工作成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确保2012年卫生行风建设有新突破。

二、督导检查的内容

(一)检查各单位落实自治区纪委十届七次全会和2012年全区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的情况;

(二)调研专项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2011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行风评议排名后三位的单位,进行一次诫勉谈话,并对有关人员予以问责;

(四)对各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回头看”,督促做好自查工作,制定长效机制;

(五)总结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中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督导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督导和调研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风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调研报告及建立防治商业贿赂、行风建设、权力运行监控长效机制的各项规章等,核实相关数据。

(三)召开座谈会。召开由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和医务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加强行风建设、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体会和评价。

(四)明察暗访。按照督导检查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开展明察暗访,了解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并督促纠正。

(五)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自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实事求是,紧扣主题。汇报要紧扣督导检查的内容,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不隐瞒问题,分析问题客观真实,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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