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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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


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二、卫生部“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三、陕西卫生厅“九条禁令”
1、严禁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否则,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指提供用药数据),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免去该科科主任职务。
4、严禁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否则,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5、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省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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