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研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

介绍国家权威部门关于中央科研企业股权激励的办法。

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 (2007年5月18日国资委、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资发分配[2007]8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中央科研设计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转制科研院所、设计企业,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出资控股的已实现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和设计企业(以下统称科研设计企业)。 已上市的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激励,主要是指科研设计企业对为企业中长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未来发展中具有关键或核心作用的科技人员和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实施的激励。

第四条 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各方利益平衡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科研设计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队伍;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风险相对称,激励方式和水平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与分配过程规范透明;

(四)坚持以新创造价值作为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来源,不得无偿量化存量资产。

第五条 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清晰,主业突出,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明确,技术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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