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

施的补充规定

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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