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管理规定
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燕仪安字[20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起重作业;电动工具作业、焊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起重机械、电动工具和起重作业、焊接作业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所有起重机械、电动工具和起重作业、焊接作业及手持电动工具作业。
第二章 起重机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电梯。
第四条 起重机械资料、档案管理
1、非人力驱动且起重≥0.5吨的起重机械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附有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总装配图、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检验报告书等。
2、自制、改造起重机械必须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和计算书及主管部门、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文件等。
3、起重机械大修后,修理单位必须向产权单位提供由北京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报告书》及相应的安装、修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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