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
  第四条 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
  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
  第五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上;
  (四)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六条 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8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经中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七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5年以上;
  (四)经高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八条 涉外海事调查官需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或具有其他外国语的相当水平。
  第九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所有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中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大事故及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助理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的调查工作。
  持有海事调查官证的人员可以参加各等级事故的调查组工作。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参与各等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涉外事故的调查应由具有涉外资格的高级海事调查官或中级海事调查官组织或主持。
第三章 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一条 海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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