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容积率规定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哈规联(2007)1号

为了集约化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建设节约型城市,进一步完善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房产住宅局2006年3月2日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现已实施一年,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现予发布实施。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集约化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建设节约型城市,进一步完善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办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规定计算)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容积率应当符合:

(一) 新区建设项目

群力、松北、哈西、哈东等新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原则上必须成片开发。其中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应超过2.0;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应超过4.5;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应超过8.0。

(二) 旧城区建设项目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旧城区环境协调,旧城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现状条件,日照间距和日照时间必须满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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