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章与制度

1.作业目的

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任务就是要如何依靠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来事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质量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对于已经发生了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处理时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经济合理,不留隐患,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责任明确,记录在案。

2.主办岗位 总工程师:代表甲方参与处置重大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协助总工程师处置重大质量事故,主持处置一般质量事故。

土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处置一般质量事故。负责当场解决轻微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性质划分

凡是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问题均属工程质量事故。其中:

3.1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属轻微质量问题。

3.2不能当场解决,但经监理单位或甲方现场管理组与施工单位商量处理能妥善解决且返修返工费用在5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属一般质量事故。

3.3将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属重大质量事故:

3.3.1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3.3.2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

3.3.3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需要加固补强的;

3.3.4严重影响或丧失使用功能的。

4.质量事故的发现

土建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应每天巡视施工操作现场,同时考察监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按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苗子。属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5.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5.1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现状描述和发展变化,提供确切的有关数据资料,对质量是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及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提出意见。提供涉及人员和主要责任者情况。原因初步进行判断。分析原因切不可急燥武断,只要不至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急于求成,往往不能对症下药,造成多次返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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