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人事管理中的“视为自动离职”

人事管理之离职

小议人事管理中的“视为自动离职”

由于工作原因接触了很多公司的人事经理和管理层,也接触到很多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发现很多公司在公司的制度尤其是人事管理制度里有一个很陈旧而且很边缘化的词“视为自动离职”。而且一般的表述都是,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天,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于结算工资等。接触多了,觉得这其实是个不小的问题,这关系到很多公司日常人事管理的实务问题。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很大的被动,许多公司做此规定,原本也无可厚非。但是,随着法治的推进,《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旧的《企业奖惩条例》的失效,视为自动离职越来越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尤其是员工自动离职后的工资结算问题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问题,这些又都是关系到经济利益的现实问题。

“视为自动离职”是原国有企业管理中一个常见的词,主要是针对个别员工,在辞职等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脱离工作岗位。因为在原先的企业管理中,岗位、职位、劳动关系是没有严格区分的。自动离职,就相当于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其次,之所以说“视为自动离职”是一个比较落伍的词,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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