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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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适用于北方公司所有员工。 3.0职责权限

离职管理办法

4.0离职类别

4.1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公司同意的,视为辞职。

4.2自动离职:员工未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主管人员提出申请、申请未经批准便自行离开公司或旷工3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4.3 劝退: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视为劝退。

4.4辞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由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视为辞退。 4.5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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