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 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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