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2.25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一、审管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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