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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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赣府厅发[2010]75号)、《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赣卫药政字[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以下简称“增补目录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2009年版)基础上,为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增补的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增补目录暂定试行一年,以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增补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集中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和报销。其中增补目录药品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的,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付;属乙类的,按国家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分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第三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疾病防治需要,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占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30%降至5%。非目录药品执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并实行严格备案管理,以县为单位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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