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经济学分析

2 0 1 3年第 5期 N O . 5 2 0 1 3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Y u n n a n P o l i c e O f i c e r A c a d e my

总第 1 0 0期 S u ml 0 0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经济学分析 李平 (湖南女子学院,湖南 长沙 4 1 0 0 0 4 ) 内容摘要: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主要是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对象进行行贿,发生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动因是政府的“经济人”本性与政府官员的角色冲突,

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失衡,“搭便车”心理和信息不对称。治理对策是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 法定成本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究责率,实现法律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实现利益分配规则的常态化、具体化。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贿;法经济学;对策中图分类号:1 ) 9 1 2 . 2 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6 7 2—6 O 5 7( 2 0 1 3 )0 5— 9 5一 O 5

关于商业贿赂,《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 是:“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指竞争者

行为有所裨益。 一

通过秘密收买交易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的方 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_ 1 我国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我国政府采购由于数量大、支付有保障,供应商为了进入这一优势市场总是不惜代价,凡是能够决定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进程与结果的单位及个人都可能成为供应商“攻关”的对象。因 此,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也就愈演愈烈。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与市场竞争的加剧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要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有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政府采购虽然是一种政府施政行为,具有公共目的性和社会政策性,但它主要是通过商业运作来完成的,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市场交易行为, 具有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平

等性与协商性。正是这种与商品经济、契约经济相暗合的特性,决定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着商业贿赂得以滋长的土壤,隐藏着政府财政行为偏离其初始目标的可能 性和权钱交易的风险。事实上,我国政府采购领

体来说,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几个 层面。 一

是以供应商为行贿人,以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为行贿对象,以获取政府采购合同为目的的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中,一些供 应商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段,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从而使某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其具有倾向 性、排他性的标书,达到其中标目的。 _ 2

二是以供应商为行贿人,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行贿对象,以获取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业资格为目的的商业贿赂。从一定意义上 说,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拥有“生杀予夺”

域已经成为商业贿赂和官员腐败的“重灾区”。 要规制这种现象,必须找准政府采购领域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具体环节,探究商业贿赂的根

源,并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本文拟从法经济学 的视角,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因与对策

的权力。所以评审专家也就成了供应商的重要 “攻关”对象,供应商总是千方百计地同他们套近乎,以获取“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获

作探讨,以求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

收稿日期:2 0 1 3— 0 7— 1 1

作者简介:李

平,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女子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9 5—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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