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NY/T 909-2004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标准编号:NY/T 909-2004
发布日期:2005-01-04
实施日期:2005-02-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防疫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 swine carcass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 flock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
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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