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2-2)

舒城县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

管 理 办 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行为,保障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的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镇规划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杭埠镇总体规划的2011-2030)》,杭埠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南至距杭埠河堤北200米,东到与三河边界,北至防汛路,西至钱大山。

包括徐圩、社区、朱流圩村、龙安、胡同、杭南村、潘湾8个村全境,涉及禾丰、姜湾、三蕊、薛泊、六丛、孙圩、五联、梅林、六圩、官圩、培育11个村部分区域,面积26Km2。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杭埠镇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并聘请有关行业专家担任专家成员。具体负责城镇规划编制与实施、建设与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分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镇规划建设分局负责管理和实施城镇规划。

镇综合执法分局负责规划区内所有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和 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等日常管理、维护。

第四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埠镇城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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