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案例 打印

一、这起火灾该不该赔

某羊毛制品公司(出资51%)与香港某企业(49%)设立一家合资公司,该羊毛制品公司委托林某担任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5月5日,该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财综合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500万元,流动资产为729万,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2日,成品仓库突然起火,造成损失80万元。经查,因林某利用职权,擅自以合资企业名义私售成品,挪为它用,无法追回,指使亲信纵火,企图骗取保险金。林某受到法律制裁。事后合资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内部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付。因为该案发生保险期间,火灾又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合资企业,而不是林某。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可见,该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方投入,与林某没有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因林某是羊毛制品公司委派的,故羊毛制品公司应承担合资企业的部分损失,这样才能体现各投资方的责任,并告诫各投资方对委派人员要慎重。保险公司应按香港某企业的投资比例予以赔付。

第三种已经认为,根据“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合同的”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致使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厂房受损索赔案

2005年10月8日,某机械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该厂房屋建筑是按其帐面原值110.2万元确立保险金额的,帐面净值为44.08万元。同年12月10日,该厂意外失火,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面积共5600平方米,火灾中损毁了1200平方米。受灾后建筑部门估算,修复费用需34万元。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本案的争议: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同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却发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只能赔偿13.6万元。理由上受损房屋已计提折旧60%,实际价值只有40%了;既然该房屋已计提了折旧,赔偿时就应扣除;如果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了既提存了折旧,又能获得保险赔款,通过保险获利是不允许的。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赔偿34万元。理由上该厂是按原值投保,是足额保险,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该厂的修复费用就是其实际损失,根据保险的赔偿原则,它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应该全部赔付。

三、特别约定不准确起纠纷

2003年3月30日,某保险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单,保险标的是维生素E油,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费3.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在保险单正本中注明:“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露”。同年6月,储藏保险标的冷冻厂四号排污阀密封处泄露氨水,氨水挥发成氨气熏染了维生素E油。向保险公司报案,聘请有关检验机构对损失原因及结果进行了鉴定,但双方分歧较大。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投保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标的因污染变质,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全部损失,受损标的归保险公司所有。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除再次强调排污阀松动造成氨水泄露不属保险责任外,还认为判决受损标的归保险公司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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