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灾保险案例

第二章火灾保险案例

第二章 火灾保险案例

案例一:某工厂自2002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3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2003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代理人的失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二:2003年11月9日,某电子元件厂三车间突然燃起大火。厂领导一面安排职工奋力抢救,一面通知消防及保险公司。待到保险公司赶来后,火已被扑灭。理赔人员经过细致的查勘得出以下结论:大火是由于车间成品库内存放的二桶香蕉水及一桶乙醇不慎燃着导致的,成品库内的二万多只电子元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初步估计损失程度在3万元以上。至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香蕉水及乙醇燃烧,厂内许多人都猜测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但理赔人员经查勘觉得有疑点。就在这时候,公安局接到此车间一工人检举,大火是车间某领导蓄意制造的。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最后得以证实。该车间主任李某自上任后工作少有业绩,导致生产质量大滑坡,几个月内先后制造出近一万只废品,他考虑如果将其报废处理,不仅得不到质量奖,还会被厂里处罚,可能职务也保不住,就唆使两个工人制造了这起假的火灾损失案。经审讯,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在这起事故中,除了8135只废品外,还有13560只合格品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仔细理算,最后定为24530元。由于李某正处被收审之时,加之对其赔偿能力的怀疑,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同意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根据企业财产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这场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但李某的行为纯属于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企业法人,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2004年6月7日,某市的一家机动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保了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615000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187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核保人员误将费率按一级工业险计算(本应为二级工业险),结果保险费少收了0.4‰。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缴保险费320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是保险公司在6月29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同年9月12日上午10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抢救,40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子,假装参与救火而趁机打动劫。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36800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57200元,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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