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
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 责任追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故问责坚持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条 事故问责的发起人为安全管理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 安全事故等级界定
第五条 事故分为4 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 人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 人,或者轻伤3~9 人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 人,或者重伤3~ 9 人,或者轻伤10~29 人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 或者重伤10 人以上,或者轻伤30 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在生产、检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等原因,造
成人员伤亡,且构成重大及其以上事故的,或在一个考核年度内 发生3 起以上大事故的,对其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实施问责。
第七条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属地重大事故,对其单位相关 中层管理人员实施问责。
第八条 在生产、检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等原因,发 生特大事故的,对公司高层分管管理人员实施问责。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九条 经济处罚是指扣除责任人的绩效年薪等。
第十条 行政警示是指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撤 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二条 在生产、检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等原因,
发生重大事故,或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3 起以上大事故,或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的属地重大事故,对分管负责人视情给予责令作 出检查或诫勉谈话的行政警示;对主管负责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 检查的行政警示。扣除其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绩效年薪的5~ 20%,主管负责人绩效年薪的5~10%。
第十三条 在生产、检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等原因,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负有 管理责任的属地重大事故,对分管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警 告、记过、降职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对主管负责人视情给予责令 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记过等行政警示或处分。扣除其责 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绩效年薪的20~50%,主管负责人绩效年薪的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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