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规定,为了确保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严肃安全生产纪律,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安全生产事故重复发生的。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停职、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司等严肃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检查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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