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加快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高新区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投资建设政策

经管委会项目前评估批准进区的项目,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并一次性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高新区委托银行以贷款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扶持企业投产达效、经项目验收合格后,高新区将委托贷款转为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对企业的政策扶持资金如果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贷款本息由企业偿还

第四条产业发展政策

(一)新进区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每年重点支持20个左右的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项目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高新区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市级以上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高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六年内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对新进区的各金融保险担保企业的分支机构及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六年内前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3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

(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总部高管和引进的人才,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由财政根据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奖励非高新区企业和单位,按其在高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五)外来投资企业以产权(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原企业上年税收加增长10%为基数,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扶持

(六)对批准拟上市的企业,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企业为规避关联业务往来或保持公司资产完整,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股权交易等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经审核后由财政分别给予等额资金扶持;高新区企业凡是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新三板正式公告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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