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兴隆庄煤矿医院

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的临床输血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医院只能使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即济宁市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不得使用其他血站(政府部门调拨的除外)及无血站名称和无许可证的血液,不可私自采血。

三、医院应建立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记录,并保证在工作中得到落实,开展输血质量全程监控,保证临床用血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四、医院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输血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临床输血培训或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

五、临床医师必须了解输血的风险,在输血决策时既要考虑输血的治疗作用,还要考虑到输血存在的风险,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做到能不输的坚决不输、可少输的决不多输,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杜绝“营养血”“安慰血”“人情血”。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大力开展成分输血。

经治医师遵照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对需要输血的患者进行输血前评估,评估的依据主要是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失血量<600ml及Hb>60g/L的内科慢性贫血原则上不输血。

临床经治医师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患者是否输血及适宜的血液品种和数量。

六、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双方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名。无家属签名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输血治疗同意书》应归入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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