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一、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 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2. 医院输血科在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3. 临床用血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包医务部或者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4. 临床用血适应症根据《输血技术规范》执行。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抢救用血经主管医师以上同意后可随时向输血科申请,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5. 术前自身储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亲友互助献血应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站进行无偿献血。严禁自采供血或者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血源。

6. 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输血时发现不良反应,立即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7. 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和处理。

8. 成分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应积极推广,成分输血率应高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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