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设计规范
防排烟规范
防排烟设计规范
(09年最新修订)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地上丙类仓库;
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宜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大于7m/s;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间。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措施,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当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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