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为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红线不可触及,不可逾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红线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煤矿企业、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红线。凡触及安全红线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红线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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