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与安全输血 (4)

临床用血管理与安全输血

桂东卫校附院 吴海林 综述

一、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5日颁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6月2日颁布。

其他:如《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标志着我国输血工作已进入依法管理阶段,规定了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规定了血站的管理责任,规定了血站工作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临床用血原则,规定了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献血法是管理临床用血的主要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临床用血原则

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要履行报批手续。

对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动员患者自身输血或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用血由指定的血站供给。

对接收的血液要认真核查,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24小时监控。

输血治疗前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临床用血的医疗文书、随病历保存。

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边远地区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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