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陈律、吴孙有

2013-04-28 10:42:31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一、问题的提出

某村农民老张夫妇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甲、乙、丙为三兄弟,丁最小为妹妹。四个子女出生后,1978年老张申请到本村一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四间,剩余一间宅基地尚未建屋。甲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直居住在老屋内,乙于1988年结婚后分户并申请同村一处宅基地建房安居。丙于1991年考上大学后在城市落户,丁于1992年嫁至邻村,户口同时迁出。2005年,甲与妻子、儿子将户口迁入城镇,但甲仍长期居住在老屋。2006年老张妻子与老张先后病故,乙于2008年向甲提出要求分割房屋,丙、丁声称自己亦有份额,后各方协商不成,乙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间房屋及一间宅基地的遗产继承份额。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宅基地的取得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同时,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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