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吴卫国律师 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尤其是近两年来,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为适应现阶段外商投资领域发生的纠纷日趋增多及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并于8月16日起施行。《规定(一)》的出台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尤其是良好稳定的司法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
一、《规定(一)》的适用范围
1,重点解决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存在问题的多样性、疑难性,《规定(一)》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工军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最高法院将另行制定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一)》亦未涉及。
2,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近年来出现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新的组织形式,但考虑到这些新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纠纷较少,《规定(一)》主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依据上,以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作为特别规定,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兼顾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低位阶法在外资管理实践中的功能作用,尽可能有效合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条文链接:
(引言)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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