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1、乳制品;

2、肉制品;

3、水产制品;

4、蛋制品;

5、粮谷类制品;

6、糕点(包括面包);

7、食用油;

8、调味品、酱腌菜;

9、蜂蜜;

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

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

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

14、食品添加剂;

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16、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

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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