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会同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省科技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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