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修订)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修订)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修订)
(海行规发[2009]9号 2009年3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 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 〔2009〕10号),帮助海淀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 提升企业品牌效应,鼓励著作权(版权)的开发与应用。决定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划分标准暂定为:企业资产总额为2亿元以下,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
第三条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列支,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在海淀区注册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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