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学校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学校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学校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辞退。
第七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学校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条、学校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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