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粤府[1999]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同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但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战略意义、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基本平衡,力争到2000年我省主要江河水质基本稳定,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城区超标噪声基本得到扼制,全省环境质量综合水平有较大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规划,分清职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在年度计划中下达主要指标;各地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时应明确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并在规划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各级政府在讨论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吸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必须完成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保证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刘一环保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问题。要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环保工作情况列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环保规划;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计划,保证规划的实施。

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机构,提高环保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镇一级也应逐步建立环保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未设立环保专门机构的地区,其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加快地方环保立法,抓紧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并及时制定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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