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件一 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

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

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案情]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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