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4 号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于 2007 年 3 月 12 日经第 3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提高委托审计质量, 防范审计风险, 《中 根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 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 过程跟踪审计。 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 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 指导 第六条 交通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 全国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 委托审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 作。 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可检查下级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 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