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产品责任范式之探讨_美国法相关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销售者产品责任范式之探讨_美国法相关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10年第11期

销售者产品责任范式之探讨

—美国法相关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王喜平,王明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销售者产品责任标准的界定,对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及销售者自身均将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销售者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是不甚明确的。美国产品责任法对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通过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销售者责任进行研究,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通过述评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销售者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论证销售者产品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合理设计。

关键词:销售者;产品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图分类号:D913.9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11-0152-04

定销售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那么销售者便丧失了抗辩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当然的责任人。生产者对受害人①承担严格产品责任,这一点已经获得共识;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何种责任,对此却众说纷纭。

由,这种责任对于销售者来说是相当沉重的。因此,厘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受害人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美国,围绕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一直就存在激烈的争论。在这种争论的基础之上,从联邦到各州,形成了关于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模式的改革法案。美国产品责任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销售者责任的研究,能够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范式的合理设计提供借鉴。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的第42、43条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依照第42条的规定,在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前提下,销售者只有在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之时,才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依照第43条的规定,无论产品缺陷是由谁造成的,只要被侵权人向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第42条和第43条之间存在字面上的冲突:前者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而后者则规定了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因此,销售者对其出售的缺陷产品承担何种责任,这在法律上是不甚清楚的。

确定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何种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对缺陷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以及销售者利益的维护。一方面,如果认定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那么受害人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销售者能够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这对受害人的保护无疑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如果认

二、美国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基本架构

在美国,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提起四种不同类型的诉讼:虚假陈述之诉、违反担保之诉、过失之诉和严格责任之诉。严格来说,虽然前两者也被归入产品责任诉讼的范畴,但是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诉讼。

在后两种诉讼之中,销售者③可能基于受害人诉讼

选择的不同而承担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在过失之诉中,法院关注的是销售者的行为而非产品的性质。即,销售者在向公众供应产品之时,负有合理的

①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称“受害人”,而《侵权责任法》则称“被侵权人”。本文同等地使用这两种表达,并

未严格加以区分。

②违反担保之诉虽然被法院扩大适用于缺陷产品侵权案件之中,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合同之诉,而非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虚假陈

述之诉属于一般性侵权诉讼,其诉因在于被告就产品的性质或质量向受害人进行了虚假陈述,而并不要求产品存在“缺陷”。

③除另有说明之外,本文所使用的“销售者”是指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活动的非生产性自然人或组织,即美国产品责任法中

的非生产性销售者(non-manufacturingseller)。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销售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任何从事供使用或消费的产品的销售活动的人,包括任何产品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或分销商,以及饭店的经营者,且并不要求销售者唯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销售此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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