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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2. 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

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4.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

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第2问:答: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5.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

宁波市中缓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井获准,曹某与忻某 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 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 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 能在中国生效.曹莱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 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第2问:答: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8.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或英国芳薇公司) (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

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双方当事人虽签订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15. 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

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偾争议。(2)双方当事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

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

9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

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承。

于当事人双方均以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得地16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

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法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答:1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技照阿根延法律达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2一国法院及一国驻民法院作为乙公司在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之间的协议。

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10 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

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处合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10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

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一)准据法的概念所谓准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1、李某有两处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己居住两年,日本的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住所。

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2、李某死亡前未留遗憾,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11美国籍人爱默生

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1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

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答: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庭。

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1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

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2.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答: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为准据法。

本的住所。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

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13.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

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答: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中华人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权。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本案中,中华人民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共和国政府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火出之间的协议。 口贸易。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被告是6.中国公民夏某

不恰当的。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发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 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14.中国公民王华石

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

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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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

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

答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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