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等

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12章

  1.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

  参考答案: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涉及到:教材第1章、第4章和第12章

  2.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


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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