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小抄简答题

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小抄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系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答: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我国国际私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处理而被提出,尽管先决问题可以独立存在,在国际私法上也有单独适用的冲突规则,但在某类案件中,他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为主要问题而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它影响或制约着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两者有先后关系,先决问题未确定,主要问题不能解决,而主要问题对先决问题不存在制约关系,主要问题能否解决,根本不影响先决问题的判决。由于解决主要问题,先决问题才被引发出来,但两者的独立性是二者关系的主要方面。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条件规避了法律以后,仍与被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三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和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有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具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方国家的国籍。(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国家的国籍。(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籍所属国的国籍。(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由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由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3.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哪些原则? 答: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关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第一条规定,适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即双方营业地分别处在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2)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这种选择应该明示。(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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