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管理权限已下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规范仅供参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昆明市辖区内设立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三)《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3〕44号)第十一条;

(四)《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及评估标准(试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经费: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并且持有效验证明,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培训教室应达到5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应具备相应的食宿条件;

3.应具有满足教学实习的设备和检测仪器,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及管理工作经历;

3.应配备专职办公室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你可能喜欢

  • 培训机构方案
  • 培训学校制度
  • 培训机构管理
  • 教育辅导机构
  • 培训中心
  • 职前培训
  • 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品牌顾问

职业培训机构许可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