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

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本部分为新内容)

(一)《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分类 1、金融单据——具有货币属性,汇票、支票、本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资金的类似凭证。

2、商业单据——除了金融单据以外的所有单据

1)基本单据: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等

2)附属单据: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单据: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原产地证明等买方要求的单据:装箱单、重量单、品质证书、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分类

1、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递和邮包收据;运输代理人的运输单据等。

2、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证明、预保单等

3、商业发票

4、其他单据---包括装箱单、重量单和各种证明书。

(三)UN/EDIFACT的分类

EDI国际通用标准将国际贸易单证分为九大类:生产单证、订购单证、销售单证、银行单证、保险单证、货运代理服务单证、运输单证、出口单证、进口和转口单证。

(四)按照单证形式分类

国际贸易单证按照单证的形式分为纸面单证和电子单证。

二、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环节

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制单、审单、交单和归档。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制单环节前还有审证环节。

三、制单基本要求

(一)正确——单证工作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各种单据必须做到“三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占首要地位单单相符:单据与单据相符单同相符: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

(2)单据必须与有关惯例和法令规定相符。

二)完整

(1)成套单证群体的完整性

在结汇时,要提供齐全的,成套的单证。比如CIF下,至少要提供发票、提单、保险单,还有些要提供箱单、检验证书、产地证、附属证明等。

(2)每一种单据的所填内容必须完备齐全

格式、签章、背书等。

(3)单据的份数齐全,尤其是提单的份数。

三)及时

(1)出单及时: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

保险单日期早于或等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期

装运通知书必须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发出。

各单据日期早晚次序:发票日期<检验证书日期或保险单日期<提单装船日期<信用证最迟装运日期<汇票出票日期<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2)结汇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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