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二:教师职称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一、 师德考核:

1、基本考核:师德表现良好,没有违反《教师法》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的,也没有受到各级行政处分的,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师计10分。

2、荣誉计分:聘期内,获得国家教育部颁发的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等国家级荣誉的,计6分;获得省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颁发的 “优秀教师”、“十佳班主任”等省级荣誉的,计4分;获得洋浦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的 “优秀教师”等区级荣誉的,计2分。

一年内只按所获得的最高荣誉计分。

以上分数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分不得超过6分。

3、有违反《教师法》和海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的教师,有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的行政处分的教师,应酌情扣分(直至扣掉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降职聘任。

二、工作考核:

1、年度考核计分,按以下标准计分:

(1)

(2)

(3)

(4)

(5)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计10分;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每年计7分;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计5分。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每年计2分。 聘期内在洋浦中学以外的学校工作的,在所聘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每年计5分。

2、教学绩效计分。聘期内教师教学绩效按以下标准计分:

(1)3人以下(含3人)备课组,学期期末考试均分位居备课组内第一(同一层次班级比较)的教师每年计1分;

(2)4-7人备课组,学期期末考试均分位居备课组内第一(同一层次班级比较)的教师每年计1.5分,位居第二的教师每年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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