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2)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解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P540)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1%,即可推定甲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甲公司、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68%,其中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2%,则甲公司和乙公司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C.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78%,其中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5%,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8%,则丙公司不应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78%,其中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5%,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11%,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
你可能喜欢
- 注会经济法讲义
- 注会经济法重点
- 注会经济法真题
- CPA经济法
- 注册会计师税法笔记
-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 经济法基础讲义
- 注会经济法讲义4章.jsp47页
- 注会经济法讲义3章.jsp27页
- 2013年注册会计师 注会 CPA 经济法 讲义 课件 单元检测3页
- 注会经济法讲义_0907_j5页
- 2011年注会经济法讲义45页
- 代理制度精编注会经济法讲义7页
- 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点2页
- 注会经济法重点难点内容讲解3页
- 注会经济法重点难点内容讲解5页
-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80页
- 注会经济法重点6页
-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点总结35页
- 2010注会经济法真题14页
- 注会经济法真题201121页
- 2011年注会经济法真题25页
- 2010年注会经济法真题及答案20页
- 2010注会经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24页
- 2011年注会经济法真题21页
- 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46页
- 解答CPA经济法选择题中的小案例3页
- 国家CPA经济法科目考试的特点及动态研究7页
- CPA经济法考情分析2页
- CPA经济法新制度知识要点13页
- CPA经济法数字总结10页
- 注册会计师--2011注会税法绝密笔记41页
- 2010注册税务师会计、税法学习笔记68页
- 注册会计师考试 之 税法笔记4页
-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笔记(总论、增值税、城建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19页
- 注册会计师--2011注会税法绝密笔记41页
- 备考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华笔记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