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讲义_0907_j

第二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P322)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例如,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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