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系统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建设行政系统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成立总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制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建设行政执法负责全面责任。

第三条 各承担建设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热源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主任、站长)负责。

第四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五条 各执法负责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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