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0-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审)

第七条 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

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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